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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体育局《淄博市体育系统现场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公示

发布日期:2020-10-23 09:51:47 浏览次数: 字体:[ ]

按照市司法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事项的通知》要求,市体育局梳理并形成了《淄博市体育系统现场执法检查事项清单》,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0年10月23-10月27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到受理部门当面反映,也可通过电话方式向受理部门反映,反映问题要用真实的姓名、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受理部门:

 淄博体育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公室22806099

 

 附件:淄博市体育系统现场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淄博市体育系统现场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填表单位(章):淄博市体育局

序号

检查事项清单

检查依据

检查机构

1

对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第三十四条 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功能,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各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统一应用,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

市、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

对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4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2011年11月10日起施行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市、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5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市、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6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5月9日起施行。2016年4月修改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市、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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