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场地器材管理办法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1678/2023-538689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17 发布机构: 淄博市体育局

淄博市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场地器材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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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场地器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场地器材的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体育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场地器材,是指各级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配建在公园、广场、社区、乡镇、行政村等公共场所,免费低收费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共体育场地和器材。

企事业单位、学校、厂矿、公司、商业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等自行购买安装、不对外开放的全民健身场地器材,自行管理维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下同,含功能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场所体育场地器材的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场地器材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全民健身场地器材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维护。

       第五条 接收使用全民健身场地器材的市、区县体育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单位,社团协会等部门、单位、团体是全民健身场地器材管理维护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全权负责对配建在本组织、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场地器材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维修等工作。

       第六条 区县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场地器材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争取预算资金,保障全民健身场地器材建设、管理、维修、更新等各项工作常态化落实。

 

第二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落实属地管理,明确各方责任。管护单位是场地器材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要在区县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做好全民健身场地器材接收、安装和验收工作,定期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健身场地器材进行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日常管理。

       第八条 区县体育主管部门对健身场地器材配建、安装、

验收、日常管理行使监管和指导职责,督导管护单位建立场地器材管理台账,建立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责任。

       第九条 管护单位要建立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场地器材管护档案,对配建的健身场地器材品牌、时间、型号、种类、数量和维护、维修、保养等资料建立台账。

       第十条  管护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退役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等各类人群作用,广泛开展正确使用健身场地器材宣传和现场演示,指导健身群众掌握正确的健身场地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科学健身技能,提升健身场地器材使用效能。

       第十一条  管护单位要积极利用配建的健身场地器材开展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常态化开展各类小型多样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章 维护和更新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场地器材管护人员要熟练掌握场地器材的使用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等知识方法,根据场地器材的种类和用法,做好防尘、防潮、防锈、防腐等相关工作,确保公共场所健身场地器材正常有序使用。

       第十三条 管护单位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巡查,如发现设施老化、器材损坏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维修;如发现不文明使用等情况,及时叫停制止。对于暂时不能维修的健身场地器材,应立即停止使用,隔离并设立警示牌,尽快处置妥当,严禁公共场所健身场地器材“带病运行”。

       第十四条  管护单位要做好公共场所健身设施的照明灯光、音响外接电源等用电管理工作,配电箱要指定专人管理负责,切实落实用电管护责任。

       第十五条  配建智能健身路径器材的管护单位,要及时做好太阳能电池板的清洁和维护等工作,保护好器材电子显示屏和音响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 检查与监管

 

       第十六条 区县体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组织开展本辖区健身场地器材质量、安装、管理维护检查,协调督促供应商、健身场地器材管护单位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区县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组织专业力量开展检查,安排专人或发动社会体育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社会力量参与健身场地器材管护工作,形成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区县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运用“数字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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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平台或其他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公共场所健身场地器材管理智能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 市体育局将结合年度全民健身工作任务,不定期对全市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场地器材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抽查,对管理维护不善的管护单位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健身场地器材所属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