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青年运动会 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 ||||||||||||||||||||||||||||||||||||||||||||||||||||||||||||||||||||||||||||||||||||||||||||||||||||||||||||||||||||||||||||||
|
||||||||||||||||||||||||||||||||||||||||||||||||||||||||||||||||||||||||||||||||||||||||||||||||||||||||||||||||||||||||||||||
体竞字〔2015〕59号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青年运动会 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院校,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第一届全国青运会各参赛单位: 附件:各项目运动员参赛年龄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举办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是为了进一步调动各单位开展青少年体育运动训练工作的积极性,带动青少年体育的广泛开展,发现和培养更多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更好地实施奥运争光计划,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动体育强国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一、竞赛项目 游泳(游泳、跳水)、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皮划艇(静水)、自行车(场地、公路、山地、小轮车)、击剑、足球、体操(体操、蹦床)、手球(女子)、曲棍球(女子)、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帆船、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排球、沙滩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散打)。 各竞赛项目小项设置按照《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竞赛小项设置的通知》(体竞字〔2014〕107号)执行。 二、竞赛时间和地点 2015年10月18日至27日在福建省举行。 三、参加办法 (一)参加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庆市、江苏省南京市、南通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汕头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西安市、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北京市海淀区、顺义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市长宁区、静安区、重庆市江北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参赛单位报名和报项 参加单位报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资格赛、决赛报名和报项在赛前30天进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代表团官员 代表团正编官员(包括团长、副团长、团部官员和运动队官员)的总数按照不超过运动员总数40%的比例确定,其中只有1名运动员的代表团,只能报1名官员。代表团团部官员的总数按照不超过本代表团官员总数20%的比例确定。不足1人的均按四舍五入计算。同一名官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报名。 每个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运动员4至50人的,可报副团长1人;运动员51至100人的,可报副团长2人;此后运动员每增加50人,可增报副团长1人。每个代表团最多可报5名副团长。此外,代表团官员的具体分配由代表团自行确定。 代表团超编官员数量另行确定。 (四)报到和离会 各代表团团部人员在运动会开幕前3天报到,闭幕后1天离会。各代表团可在团部人员中明确1-2名联络员,其报到和离会时间另行确定。 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个别项目按照单项竞赛规程规定,可以提前进行赛前场地适应性训练,组委会需按照规定提前免费开放比赛、训练场馆提供使用。 (五)相关费用 代表团正式报到至离会期间,组委会将负担各代表团正编人员的住宿、市内交通和伙食补助等费用,各代表团须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等(具体办法另定)。其它时间发生的上述费用由代表团自理。 四、运动员资格与审查 (一)运动员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证明身体健康。 3、各省(区、市)运动员须符合《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体竞字〔2003〕82号)和《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运动员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体竞字〔2014〕11号)规定。 4、解放军适龄运动员参加一青会,运动员入伍前已在地方注册的,可代表入伍前注册单位参赛;入伍前未注册的,可代表入伍地单位参赛。 5、须符合各项目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资格审查 1、国家体育总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查,并采取公示等程序接受各参赛单位监督。各参赛单位可利用自查、互查和举报等形式,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核与监督。 2、运动员在参赛资格上经查证属实有违反规定的,单人项目取消本人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两人和两人以上项目取消全队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此外,还将根据参赛代表团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责任书及其它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 凡运动员(队)被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的,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递补。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运动员参赛资格另行确定。 (四)特殊规定 运动员应服从国家队需要,参加奥运会资格赛、世界锦标赛或类似重大国际比赛的集训和参赛任务,否则,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可取消其参加青运会的资格。因上述原因无法参加青运会资格赛的运动员。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可以直接参加决赛。 五、竞赛办法 (一)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并公布各项目竞赛规程。 (二)比赛执行由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审定的竞赛规则。 (三)比赛使用由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认定的器材。 (四)各项目须通过资格赛确定决赛资格。 (六)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下同)项目分别录取12支队伍进入决赛阶段;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和垒球项目分别录取8支队伍进入决赛阶段。参赛队伍数量不足录取名额的,按照实际参赛队伍数量录取。其它项目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录取名额参加决赛。 (七)在青运会决赛中,除部分项目按照规则规定比赛名次可以并列外,其它项目须排除单项名次,不得并列。 (八)特殊规定 福建省在足球、篮球、排球3个项目12个小项中,均可以有1支队伍直接参加决赛。 六、奖励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垒球项目奖励前8名。参赛队伍数量不足奖励名额的,按照实际参赛队伍数量奖励。其它项目有11名(含)以上运动员(队)参加决赛的,奖励前8名;有8名至10名参加决赛的,奖励前6名;有6名至7名参加决赛的,奖励前3名。 (二)获得各项目比赛前3名的,颁发金、银、铜牌和奖励证书;获得其它名次者只颁发奖励证书。 (三)设“创超世界纪录奖”和“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七、公布比赛成绩 比赛成绩包括各单项比赛结果,依据赛会竞赛日程每日公布比赛成绩。 八、技术官员 (一)资格赛的技术官员(含技术代表、仲裁和裁判员等)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选派;决赛的技术官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确定。 (二)各项目技术官员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因赛前准备工作需要提前报到的人员,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三)技术官员正式报到至离会期间,组委会将负担其食宿、差旅、市内交通、工作补贴等相关费用。 九、兴奋剂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已经获得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认可的医学部门出具女性证明书的运动员,可予以免检。 十、代表团团旗 各单位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识。 十一、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各项目运动员参赛年龄规定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