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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新建(城镇)居住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24 11:11:35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省体育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新建(城镇)居住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鲁体字〔2024〕2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明确“新建居住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纳入施工图纸审查,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也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从具体实践情况看,当前新建(城镇)居住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四同步”机制建立亟需出台具体文件规定。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落实落地,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和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省体育局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起草了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1〕61号)、《山东省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若干措施》等法规政策文件,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科规〔2020〕7号)有关要求,同时结合《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鲁建发〔2022〕4号)等,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认真落实《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围绕解决群众“健身去哪儿”难题,聚焦居住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规划、配建、移交和使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新建居住项目按要求配建公共健身设施,补齐群众身边公共健身设施建设不足短板,积极改善居住社区居民健身体验和生活质量,提升社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让更多群众就近就便享受健身乐趣。

  四、主要内容

  《办法》以规范新建(城镇)居住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为主要内容,围绕有效解决新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使用等实际问题,细化提出五章十二条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明确出台依据、适用对象及有关概念。进一步强调了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公共健身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同步”要求,明确了体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相关建设单位应按照各自具体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规划。新建居住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公共健身设施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新建居住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核实设计方案中公共健身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并通知体育部门参与联合审查。

  (三)建设。对新建城镇居住区的已规划公共健身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实施建设,组织对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进行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监督指导审查机构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建公共健身设施的有关政策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社区公共健身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审查。实行联合验收的,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应通知体育部门参加。

  (四)移交和使用管理。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移交后,由协议确定的主体承担。应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等内容,确保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责任落实到位。公共健身设施接收方是具体管理维护和保障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定期对接收的公共健身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公共健身设施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相关链接:

  http://ty.shandong.gov.cn/zwgk/zcfg/gfxwj/202407/t20240718_4744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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