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山东省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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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体育局印发了《山东省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鲁体经字〔2025〕15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深入实施,体育健身服务行业蓬勃发展,预付式消费模式凭借便捷性、优惠性等特点,在健身俱乐部、体育培训等场所广泛应用,成为行业主流消费模式。然而,该模式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如部分经营者资金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闭店失联跑路频发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引发大量消费投诉与社会矛盾。 同时,现行国家层面缺乏针对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的专项立法,现有相关规定较为分散且缺乏实操性。省内多地虽出台相关管理措施,但存在标准不统一、监管权责模糊等问题。为规范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市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体育健身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一部统一、规范、可操作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十分必要且迫切。 二、起草过程 省体育局高度重视《山东省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组织精干力量对全省进行专题调研,并借鉴其他省份先进经验,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集中研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并向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国家金融监管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管局青岛监管局等相关单位进行了征求意见建议和会签,以省体育局、省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的名义联合下发全省。 三、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务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促进单用途预付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190号). 四、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明确要求经营者真实、全面向消费者提供预付式消费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收取预付款需签订书面合同,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可能影响无法按照事先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停止收取预付款,并将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提前告知消费者;同时,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也进行了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禁止收取预付费的情形。明确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等高管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失信行为、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的禁止收取预付费。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预付式消费监管方式。明确了经营者选取资金存管机构、预收资金数额以及存管资金拨付等事项,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进行了程序上的监管。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各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了体育、市场监管、民政、金融、公安等部门在预付式消费监管过程中的具体职责。 相关链接:http://ty.shandong.gov.cn/tycy/cyzc/202506/t20250623_4830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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