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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山东省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8-29 09:30:03 浏览次数: 字体:[ ]

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是指经营者以预缴预存方式收取消费者押金、会员费、课时费(课程费)等预付费用的消费模式,按期限或次数(课时数)提供体育健身、技能培训、场所使用等服务。对经营者来讲,既能稳定消费群体,又能获取沉淀的融通资金,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对消费者来讲,支付便捷,省去每次支付的繁琐,且能够享有一定打折优惠,降低消费成本。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预售模式对消费者和经营者而言是双赢,所以法律并未禁止这种模式。

预付费是一种典型的信用消费,“先付费、后兑现”“一次性付款、多次消费”的消费模式,具有消费周期长、消费不连续等特点,同时具有单方风险性,经营者集中获取了权利而分散地承担义务,处于优势地位,而消费者是以分散方式获得权利,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一旦经营者不能履行约定,消费者只能要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款,如果经营者出现资金链断裂无法给消费者退款,甚至关门“跑路”等情况,消费者维权成本比较高,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因经营者无财产可执行,往往难以得到清偿,退款或要回余款相当困难。近年来,体育俱乐部更名易址、经营者变更、跑路等擅自终止服务的情形时有发生。

近日,省体育局印发《山东省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作出了具体规范。《办法》的出台,对于防范化解我省体育领域矛盾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体育健身服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一是明确经营者须真实、全面向消费者提供预付式消费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收取预付款需签订书面合同。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或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应停止收取预付款。二是明确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等高管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失信行为、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的禁止收取预付费。三是明确经营者选取资金存管机构、预收资金数额以及存管资金拨付等事项,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进行程序上的监管。四是推荐经营者使用《山东省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经营者使用示范文本,且年度内有效解决预付费纠纷的,存管比例可降低10%。五是进一步明确了体育、市场监管、民政、金融、公安等部门在预付式消费监管过程中的职责分工。

从全国范围看,预付费消费执法部门实践经验比较缺乏,作为多个行业的共性问题,预付式消费监管问题不是仅依靠体育部门就可以解决的。下一步,应建立预付消费市场准入、部门综合执法、经营者备案公示、消费者查询和投诉、纠纷解决、失信联合惩戒等一体化监管体系,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市场化风险补偿的长效机制。

相关链接:http://ty.shandong.gov.cn/tycy/cyzc/202506/t20250623_4830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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