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体育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 ||
---|---|---|---|
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1678/2023-535621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6-0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体育局 |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淄博市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专业机构核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清单所列检查对象,包括体育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工作指引中的检查依据内容均引用相关条款原文,涉及质量监督等未作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企业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时,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企业已注销或吊销在平台中可选择为“该企业已注销或吊销”)
1.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2.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3.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2)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3)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4)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5)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
7)其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
一般检查信息,包括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企业通信地址、存续状态、党建信息等相关信息。检查这些信息时,可以做一般性核对。发现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应先要求企业改正。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4.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6.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7.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对于在双随机一公开平台线下进行的检查,检查结果应当以纸质方式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和发现问题处理情况。
第一章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随机抽查 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从业人员资格的检查
1.场地、设施设备条件的检查
2.安全保障措施的检查
3.经营单位安全自查记录的检查
4.县、区体育局安全检查台账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 一)从业人员资格的检查
1.游泳项目:检查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是否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游泳救生员是否进行年度审核。水质管理员是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
2.攀岩项目:检查攀岩技术指导人员是否持有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3.滑雪项目:检查滑雪技术指导人员是否持有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索道管理和作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国家相关执业资格证明上岗。
4.潜水项目:检查潜水技术指导人员是否持有相关国家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潜水技术指导人员是否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明上岗。
(二)场地、设施设备条件的检查
1.游泳项目。检查游泳场地、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以下的条件:
(1)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2)游泳池应无视线盲区。
(3)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1.2m,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大于0.8m。
(4)游泳池池面应设有醒目的水深标识、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深浅水区隔离带。
(5)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0m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m。
(6)水面面积在5OO㎡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扶梯,水面面积在20OO㎡及以上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7)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5。
(8)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9)游泳池应配置水循环、净化、消毒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应符合CJJ122的要求。
(10)游泳池的水温应不低于26℃,其他水质项目应符合GB9667的要求。
(11)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应不低于200Lx。开放夜场应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12)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地,消毒池长度应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有效水深应不小于0.15m。消毒池水的游离性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mg/L-10mg/L。
(13)儿童游泳池不应配置戏水设备。
(14)应有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有明显标志。
(15)应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和疏散通道,并有明显标志。
(16)应设置广播设施和公共电话。
(17)各类公共标识应符合GB/T1OOO1.1的要求。
(18)应分设与游泳池容量相符的男、女更衣室、卫生间、淋浴间,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淋浴室淋浴喷头数量及卫生间厕位数量应与游泳人员数量相适应。
2.攀岩项目。检查攀岩场地、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以下的条件:
(1)人工攀岩场所
人工岩壁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要求。
每条攀登线路的宽度应不小于1.8m。
每个顶端保护系统承载力应不小于8kN。
每个保护挂片应与结构直接链接,且承载力不小于8kN。
岩板耐受静载荷应不小于4kN。
岩板的耐受动载荷应不小于6kN。
支点孔抗拉力应不小于3kN。
用于攀石活动的人工岩壁有效垂直高度应不超过5m。
(2)自然攀岩场所
每个固定的顶端保护系统承载力应不小于8kN。
每个固定的保护挂片与结构直接链接,承载力应不小于8kN。
(3)安全装备
攀岩的保护绳应使用登山动力绳。登上动力绳应符合GB/T23268.1的要求。
安全带、头盔、铁索、静力绳、扁带、挂片、膨胀钉、快挂、上升器、下降器、制动保护器等装备应为攀登专用产品、取得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定期检验。
用于攀岩活动的保护垫应表面平整,无明显缝隙,保护垫水平方向密度均匀,厚度不小于0.4m,保护垫覆盖范围的外侧岩壁纵向投影外沿不小于2.5m。
(4)辅助设备
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应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
攀岩场所应有通讯设备,并保证联络畅通。
室内攀岩场所应设置广播设施、卫生间、器材存放仓库。
3.滑雪项目。检查滑雪场地、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以下的条件:
(1)滑雪道
室外滑雪道总面积应不小于6000㎡。室内滑雪道总面积应不小于3000㎡。
雪层压实之后的厚度应不小于30厘米,雪面上不得有裸露的土石等杂物,雪层表面不得形成冰状。
每条滑雪道终点停止区地势平缓。室外滑雪道终点停止区面积应不小于1000㎡,室内滑雪场终点停止区面积应不小于500㎡。终点停止区末端应加装安全防护设施。
(2)设施、设备和器材
索道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
在滑雪道的危险地段设有安全网、保护垫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立警示标识。
配备滑雪道平整专用机械设备。
配备滑雪器材维护、维修的专用设备。
滑雪场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辅助设施
应有衣物存储柜。
有男、女卫生间。
有广播、通讯设备。
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4.潜水项目。检查潜水场地、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以下的条件:
(1)人工潜水场所
潜水用池符合下列规定:潜水用池四周地面的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5;浅水区水深不得高于1.5m,深水区水深不得低于1.8m;池水面积应不小于100m;应设定安全的出、入水口和扶梯;更衣室与潜水用池之间应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清洁池壁与水质的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等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潜水用池水面水平照度应不低于200Lx。
应有装备设置和准备活动区域。
(2)天然潜水场所
应有清晰、醒目的浅水区域警示标识。
应有能够监视整个潜水区域的指挥(了望)点或船只。
应设置入水绳和水面浮具(包括合格的浮标、救生圈、潜水旗等)。
(3)潜水装备
潜水装备应齐全,状态良好并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口潜水装备应有中文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应标明技术指标及检测方法和维修保养要求。
应配备压缩空气系统,提供的呼吸气体应符合GB18435的要求。
(4)辅助设施
应有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应有男、女淋浴室,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应有男、女卫生间。
有通风、干燥的潜水装备存放室。
室内潜水场所所有紧急疏散通道。
室内潜水场所应有通风设施。
(三)安全保障的检查
1.游泳。检查游泳场所是否符合以下安全保障要求:
(1)设施设备
应配置有救生观察台。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应不小于1.5m。
应配备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取用方便。
(2)游泳救生员
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3)安全管理
应建立健全安全救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卫生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各类安全制度应悬挂在明显位置。
应设置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和“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要求及警示。
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应不小于2.5㎡。
对有害、危险品的保存、管理应符合国家或属地有关安全条例的规定。
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应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开展游泳培训项目,教练应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国家职业资格。
2.攀岩。检查攀岩场所是否符合以下安全保障要求: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与救护制度,设备设施维护制度,以及卫生环境管理等制度。
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在醒目位置设有“攀岩活动人员须知”,对设计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攀岩场所应有不少于1名攀岩技术指导人员,人工攀岩场所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攀岩技术指导人员名录及照片。
攀岩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应佩戴明显标识。
室内攀岩场所的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应有标识并保持畅通。
3.滑雪。检查滑雪场所是否符合以下安全保障要求: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与救护制度,以及设备设施维护制度, 卫生环境管理等制度。
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在公共活动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设有“滑雪人员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和 各种滑雪道、提升设备分布图示。对设计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公共区域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滑雪场所应配有救护人员。
专用急救设备应放在滑雪区域内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滑雪场所应有不少于5名的滑雪技术指导人员,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滑雪技术指导人员名录及照片。
滑雪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应佩戴明显标识。
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应有标识并保持通畅。
4.潜水。检查潜水场所是否符合以下安全保障要求:
应建立健全安全救护、安全保障、卫生检查、设备维修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类安全制度应该悬挂在醒目位置。
应在醒目位置设有“潜水人员行为须知”及安全警示。
天然潜水场所应有救生用的船只。
潜水场所潜水区域活动面积人均应不小于4㎡。
潜水场所应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紧急供氧装置、急救用品等器械,并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潜水人员下水前应经过潜水技术指导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名录及照片。潜水人员在潜水技术指导人员的带领下进行体验潜水,在每次潜水之前,评估潜水环境和潜水人员的能力,以确保安全。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潜水人员的比例不小于1: 4。
潜水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应佩戴明显标识。
人工潜水场所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应有标识并保持畅通。
(四)高危项目经营场所自查记录的检查
查看高危项目经营场所自查记录,是否存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问题自查,以及存在发现问题并未及时改进的现象。
(五)县、区体育(教育和体育)局台账的检查
查看县、区体育局检查台账的记录,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督促整改的现象。
三、检查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夏季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九条 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范、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方式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挠。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
为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人生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国务院 批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
一、游泳
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
三、潜水
四、攀岩
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体育竞赛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场地、设施设备条件的检查
(二)安全保障措施的检查
(三)主办方安全自查记录的检查
(四)当地体育部门安全检查记录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场地、设施设备条件的检查
1.能够满足赛前训练和比赛所需标准场地、器材、信息传输、新闻宣传、辅助裁判等要求。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安保、疏散救护条件。
3.接待能力能够满足参赛人员的餐饮和住宿需要。参赛运动员住宿条件原则上宾馆房间每间不超过三人,学生宿舍每房间不超过六人。有独立卫生间,保证早7:00-24:00热水洗澡。
(二)安全保障的检查
1.赛事期间比赛现场确保有医护人员,能够及时解决运动员现场出现的医疗救护问题。
2.餐饮符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以自助餐形式为主,干净卫生,搭配合理,同时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专职人员全程监督检查。
3.人员驻地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并已通过消防验收。
(三)主办方安全自查记录的检查
查看主办方自查记录,是否存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问题自查,以及存在发现问题并未及时改进的现象。
(四)当地体育部门安全检查记录的检查
查看当地市、县及体育部门检查台账的记录,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督促整改的现象。
三、检查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第十条 除第七、八条规定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四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体育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管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二、抽查对象
市县区级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行政管理部门
三、检查内容和方式
(一)检查内容
1.管理单位是否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特点不相适应的服务;
2.公共体育设施是否开放,开放时间是否低于最低时限,是否与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3.管理单位是否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是否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4.管理单位是否在项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5.管理单位收取费用项目和标准是否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6.管理单位是否将设施的主体部分出租用于非体育活动,临时出租的时间和用途是否满足《条例》要求;
7.管理单位是否将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报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8. 管理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保证体育设施的完好;
9. 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是否用于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10. 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是否经过论证(听证)并按规定批准。
11.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向公众公布公共体育设施名录。
(二)检查方式
1.抽查对象自查。各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抽查到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进行自查并报送书面检查资料。
2.现场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对各市县区级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设施进行现场抽查。
四、检查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1.全省法定健身气功活动及组织者。
2健身气功站点及站点负责人。
二、检查内容和方式
(一)检查内容
1.健身气功站点是否获得许可证;
2.健身气功站点负责人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3.是否具有符合规定的活动场所;
4.是否具有符合条件的辅导人员;
5.是否具有辖区审批机构审核同意的证明;
6.是否严格执行健身气功站点年检工作;
7.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内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内容是否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核准;
8.是否开展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站点负责人的培训;
9.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是否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是否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10.举办人数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是否向相关部门提交活动方案、举办者的身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具备符合规定的活动场所、是否具备符合条件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二)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年一次,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机构自查和市体育部门抽查相结合,每年抽查不少于2个县区。以各站点自查为基础,市体育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台账资料、实地踏看等形式进行检查。
2.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多、公众投诉、举报及群众意见大的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
3.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检查结果上报省体育局。
4.回头看整改处理结果。检查各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根据要求进行整改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方式。
三、检查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2.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站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五章 市级体育社会组织(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一)对市级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检查
(二)对市级体育社会组织业务工作的检查
(三)对市级体育社会组织赛事活动的检查
(四)对市级体育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市级体育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检查
1.查看是否有固定办公场所;是否悬挂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是否公布了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是否留存了业务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和培训、活动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资料。
2.查看年度报告是否齐全,是否制定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人事、财务、党建、对外交往等制度;查看在换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和负责人,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向秘书处备案的相关材料。
(二)对市级体育社会组织业务活动的检查
1.查看是否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是否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是否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是否有中长期发展规划、阶段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2.查看是否超出业务范围自行制定、命名、颁发各类体育从业资格证书;是否制定与业务范围无关的等级标准和团体标准。
3.对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或转移的事项,看省级体育协会是否建立了事项清单,明确了职责任务,对过程、结果和资金使用效果是否做了详细记录和备案。
(三)对市级体育社会组织赛事活动的检查
1.对开展比赛活动的台账检查
查看赛事通知是否对参加者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运动技能以及知悉运动风险做了详细规定。
检查赛事活动名称是否符合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举办的活动是否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主办、指导、承办、协办等组织者事前是否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了各自职责分工及相关法律责任。
着重检查赛事活动是否制定了秩序册、组织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检查是否在赛事活动结束10日内将总结、秩序册、成绩册等报秘书处备案。
2.检查赛事活动的配套方案是否齐全
查看赛事活动流程是否完整,是否制定了办赛指南、参赛指引,是否明确了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和程序,包括医疗、应急救援、消防、气象等安全保障。
3.对赛事从业人员的检查
查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项目技能、运动科学及安全风险等方面培训的相关资料和视频。
4.对与境外合作开展赛事活动的检查
查看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在我市开展体育赛事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
(四)对市级体育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检查
1.查看是否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健全党的工作机制,开展党的活动。查看党组织任用发挥情况。
2.查看是否有专人负责党务工作。
3.查看党组织书记选拔任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党组织书记述职、接受评议考核等相关材料。
三、检查依据
依据《山东省省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