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淄政办发〔2020〕12号)文件将于2025年底到期。文件自实施以来,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竞赛中顽强拼搏、奋勇争先,实现了制定《办法》的预期目的,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为确保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工作持续推进,拟在文件到期后继续实施,现将该文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 12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2283222
电子邮箱:zbstyj@zb.shandong.cn
附件:《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淄博市体育局
2025年11月25日
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体育竞赛奖励的管理,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竞赛中继续发扬不畏艰难、奋勇争先的拼搏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残疾人体育工作,推动体育强市建设再上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体育竞赛范围:奥运会(夏季、冬季)、残奥会(夏季、冬季),亚运会(夏季、冬季)、亚残会(夏季、冬季),全国运动会(夏季、冬季)、全国残运会(夏季、冬季)、青奥会(夏季、冬季)、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校园组)和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山东省中学生运动会。
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的或由我市在国家、省注册的淄博籍运动员、教练员,参加体育竞赛获取相应成绩的,均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按赛事级别划分。
第五条 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
第六条 运动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夏季、冬季)、残奥会(夏季、冬季)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0万元、36 万元、18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二)亚运会(夏季、冬季)、亚残会(夏季、冬季)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全国运动会(夏季、冬季)、全国残运会(夏季、冬季)、青奥会(夏季、冬季)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校园组)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4万元、0.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五)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获得单项比赛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4万元、0.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按照每分100元,分别给予9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人民币奖励。
(六)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获得小团体(两人及两人以上)项目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5万元、0.6万元、0.3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按照每分150元,分别给予1350元、1200元、1050元、900元、750元人民币奖励。
(七)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获得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第一名的,按照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6倍乘以实际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奖励名次按照单项奖励标准的3倍乘以实际金(奖)牌数或分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山东省运会加牌奖励。
1.在其他体育赛事中取得成绩,可为淄博市体育代表团参加省运会增加金牌的运动员,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加牌运动员,不再进行奖励。
2.按照山东省运动会规程总则规定,向山东省专业运动队输送,可为淄博市代表团增加金牌的运动员,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山东省中学生运动会获得团体总分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项目,分别按照每个参赛队员500元、300元、2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物质奖励。
第七条 教练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夏季、冬季)、残奥会(夏季、冬季)、亚运会(夏季、冬季)、亚残会(夏季、冬季)、全运会(夏季、冬季)、全国残运会(夏季、冬季)、青奥会(夏季、冬季)、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校园组)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市级输送教练员奖励标准等同于运动员。
(二)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教练员奖励:
1.单项及小团体项目教练员奖励标准等同于运动员。
2.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第一名按照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4倍乘以实际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奖励名次按照单项奖励标准的2倍乘以实际金(奖)牌数或分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山东省中学生运动会获得各项目团体总分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教练团队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计奖依据
以赛会总规程、秩序册和决赛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准实施奖励。
第九条 运动员计奖办法
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十条 教练员计奖办法
所训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教练员,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三章 奖励申报及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受奖励人员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分别统计获奖情况。
第十二条 受奖励人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缴税。
第十三条 奖励情况经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报市体育局,由市体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奖励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由市体育局等部门按原渠道收回奖励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为加强重大体育竞赛奖励的管理,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竞赛中继续发扬不畏艰难、奋勇争先的拼搏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残疾人体育工作,推动体育强市建设再上新水平,修订了《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草案)。为便于各区县、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熟悉了解《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草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出台的背景
《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淄政办发〔2020〕12号)实施以来,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竞赛中顽强拼搏、奋勇争先,推动了我市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加快了体育强市建设步伐,实现了预期目的。鉴于《奖励办法》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对此进行了修订。
二、《奖励办法》(草案)修订过程
在修订过程中,认真学习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以及近年来国家、省印发的关于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方面的有关文件精神,参考了山东省体育局和各地市的文件标准,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并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后,经多次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本《奖励办法》(草案)。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草案)分为总则、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奖励申报及经费管理、附则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的奖励范围、人员及奖励标准的划分和奖励资金的渠道。
第二部分,确定了在各级各类重大体育竞赛中获奖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
其中,对运动员的奖励,奥运会(夏季、冬季)、残奥会(夏季、冬季)金牌、银牌、铜牌分别给予50万元、36 万元、18万元奖励;亚运会(夏季、冬季)、亚残会(夏季、冬季)金牌、银牌、铜牌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全国运动会(夏季、冬季)、全国残运会(夏季、冬季)、青奥会(夏季、冬季)金牌、银牌、铜牌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校园组)金牌、银牌、铜牌分别给予1万元、0.4万元、0.2万元奖励。省运会(省残运会)单项比赛金牌、银牌、铜牌分别给予1万元、0.4万元、0.2万元奖励,四至八名分别给予9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奖励。省运会(省残运会)小团体(两人及两人以上)项目金牌、银牌、铜牌运动员分别给予1.5万元、0.6万元、0.3万元奖励,四至八名分别给予1350元、1200元、1050元、900元、750元奖励。省运会(省残运会)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第一名按单项金牌奖励标准6倍给予奖励;其他奖励名次按照单项奖励标准3倍给予奖励。山东省中学生运动会团体总分前三名项目,按每个队员500元、300元、200元标准给予奖励。在其他体育赛事中取得成绩,可为淄博市体育代表团参加省运会增加金牌的运动员,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加牌运动员,不再进行奖励。
同时,对教练员的奖励,奥运会(夏季、冬季)、残奥会(夏季、冬季)、亚运会(夏季、冬季)、亚残会(夏季、冬季)、全运会(夏季、冬季)、全国残运会(夏季、冬季)、青奥会(夏季、冬季)、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校园组)市级输送教练员标准等同于运动员。对省运会(残运会)教练员奖励,单项及小团体项目等同于运动员奖励;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第一名按照单项奖励标准4倍给予奖励。对省中学生运动会各项目团体总分前三名教练员团队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三部分,确定了奖励申报的负责部门单位、工作程序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严格财务制度、责任追究等保障措施方面的要求。
第四部分,确定了负责条文解释的部门及办法公布实施日期。
特此说明。
为加强重大体育竞赛奖励的管理,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竞赛中继续发扬不畏艰难、奋勇争先的拼搏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残疾人体育工作,推动体育强市建设再上新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文件精神修订《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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